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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气质量检测仪的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

日期:2024-04-19 18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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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 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
  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  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 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 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
  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
  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
  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   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 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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